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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人社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并向社会公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62-2897696),办公地点: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郊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号楼二楼。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铜陵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持续细化工作举措,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稳步提高,在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共265条,其中政策法规信息8条,重大决策预公开8条,规划计划2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12条,建议提案办理8条,机构领导1条,机构设置1条,财政资金信息9条,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4条,行政权力运行23条,双随机一公开2条,招标采购4条,工作推进4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48条,就业信息80条,社会保险18条,新闻发布1条,政策解读11条,主动回应15条,重点栏目公务员招录及事业单位招聘6条。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
本年度我局未收到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收到关于依申请办件有关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规范发布目录,统一发布格式,梳理信息内容,清除无关信息;二是完成人社系统有效文件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公开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有效性文件目录。三是定期清理错敏词,做好个人隐私保护。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完善区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善人事信息、政策法规、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栏目;二是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先审查,后公开”,公开信息需报至分管领导审批、公开办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公开,确保信息的合法合规和及时性。全年未制定规范性文件,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五)监督保障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行政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定期研究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常效管理机制,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规范性。全年未接到社会反馈投诉,无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方面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6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不够及时,一些在局网站发布的消息未能与信息公开栏目同步发布,工作的成效和亮点未能及时公布,未能及时清理失效信息并更新信息。二是政策解读形式单一,没有采用多元化的方式解读本级政策。
(二)下一步改进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压顶责任意识,扎实推进后续政务公开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工作机制,从制度上提高科室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性,加强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信息公开的能力。二是是注重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规范政策解读工作,通过文字、图画图表、视频多种形式加强解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我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2、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或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为创新形式,突出效果,本年度区人社局结合工作实际,优化行政服务大厅业务程序,精简办事流程,形成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衔接有序、规范安全高效的“互联网+人社”发展格局,提升人社领域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