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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文化旅游体育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报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由铜陵市郊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编制而成。报告由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铜陵市郊区文旅体局联系(地址:铜陵市郊区,电话:2896982,邮编:24440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4年,主动公开了局机关的管理职能及其人事分工情况、行政权力运行、双随机一公开、三公经费及部门预算、新闻发布、回应关切、旅游市场监管、公共体育、相关工作总结和规划等方面的信息,累计发布各类信息225条,其中基层双化中“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累计发布信息20条,2024年“广播电视、旅游、新闻出版版权”三个领域累计发布信息63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4年度,区文旅体局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受理渠道,健全完善工作规范,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2024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提升信息发布质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把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利用好、管理好。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先审后发、授权发布,三级联动,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二是强化保密意识。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落实保密责任,严把信息安全关,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2024年本单位未发生政府信息安全事故。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根据2024年政务公开工作最新要求,对政务公开网站公开目录及栏目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等重点领域公开栏目,并对专栏内容进行及时更新维护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把提升业务人员能力做为重要抓手,积极组织培训。我局召开政务公开会议,布置全年政务公开工作计划。针对工作中的重点和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辅导,确保政务公开落到位。二是参加市、区举办的2024年“政务公开”提升行动培训班、依申请公开培训会等,系统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知识,深刻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提高了专业思维及专业素养。本年度未接到社会反馈投诉,无社会评议方面、无责任追究方面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第(一)项提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栏目更新不及时。二是信息公开宣传力度不够,政策知晓度不高。三是政务公开工作专职人员专业性还有待加强。 改进情况:一是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根据省级领域公开目录内容建设要求,逐项对照,按要求公开。二是提高政策知晓度。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工作运行情况、工作信息、政策等事项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三是加大政务公开培训度,提高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