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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报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由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编制本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 2024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电话:0562-2896905。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4年,区生态环境分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等要求,认真做好生态环境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为主线,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质增效。全年主动在郊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共发布信息414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4年,区生态环境分局全年共收到依申请公开1件,以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对照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文件要求,区生态环境分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公开发布信息中未出现涉密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继续按照省生态环境领域标准要求,做好铜陵市郊区生态领域重点信息公开,完善栏目信息。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基本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工作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信息公开信息过程中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 二是持续提升业务能力。我局认真抓好清单落实工作,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组织相关科室找准问题,深入开展自查,找准薄弱环节,研究整改措施,安排专人按照整改时限,进一步梳理我局政务公开信息,及时查缺补漏,不断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提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有效提升。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对群众关注问题进行回复。 三是认真自查自纠。通过上级检查和自查,及时对问题予以整改。 2024年区生态环境分局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6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8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工作持续推进改善,但与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相比,还有一些不足。文件发布时间于印发时间不一致,三公信息格式不规范,专家解读、本地政策等生态环境政策解读较少,错敏词问题等。 2025年,区生态环境分局将认真贯彻《条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深化公开内容,按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严格贯彻落实,并通过省市区检查、第三方测评等反馈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二是推进政策解读。围绕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精准解读重要政策措施,扩大政策解读的影响范围,采用图片图表、卡通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丰富解读。结合各类会议做好日常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多样性,加强政务公开队伍重视性,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提高政务公开透明度,以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推广,全面推动我局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