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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全文报告主要包括:2024年度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所列数据统计时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铜陵市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办公地址: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联系电话0562-2896960;邮政编码:2440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根据2024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调整重点领域公开目录,突出公开卫生健康领域信息。持续加大实施健康口腔等暖民心行动信息公开和宣传推广力度,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感。严格落实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通过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截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62条。
(二)依申请公开
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质量,规范答复文书格式,本年度收到依申请公开1件,已全部按时办结。2024年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持续开展错敏词排查整改和涉个人隐私政府信息排查,严密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委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透明性,定期及时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公开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财政资金、重点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信息。不断丰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并按照所公开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事前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保障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市、区下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切实发挥部门职能,结合本领域实际,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二级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积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将各项任务分解细化,统筹安排,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要求,积极主动公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依法保护个人隐私,2024年,我单位无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造成的责任追究情况,未发生信息发布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2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4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更新不够及时高效,部分信息公开时间滞后。二是信息公开内容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措施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机制,及时有效地收集、报送信息,提升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充实信息来源,丰富信息内容,进一步提高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公开信息时限、范围、格式的审核工作,对发现的错敏词及错误链接第一时间进行整改,确保语句通顺、用词准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1〕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