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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水利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4年度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本报告。全文报告主要包括:2024年度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所列数据统计时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郊区水利局联系(地址: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电话:2896990,邮编:244000)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依法、及时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现将我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主动公开情况
2024年我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立足岗位目标,紧紧围绕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和中心任务,加强了基础栏目、重大建设项目领域、水利领域、重点栏目等信息的公开力度,畅通了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增强了公众对水利工作的了解,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围绕水利中心工作,不断优化信息公开流程,确保水利工作透明高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与民众。全年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50条,其中水利领域信息111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2024年度,区水利局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1条,已按要求完成公开,无依申请公开收费情况发生,全年发生1条行政复议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严抓发布前审核、发布后更新及文件有效性管理,常态化开展公布公文格式不规范、重大表述错误、常见错别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等核查,按照“三审”原则,严格实行信息审查。2024年度我局未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公开平台建设。我局主要依托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发布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栏目的标准化、规范化。利用网站集约化平台的优势,充分发挥了部门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
(五)监督保障。细化任务分工,年初分版块、分栏目明确责任科室对发布时间、数量和质量等提出具体要求。坚决落实政务公开问题反馈整改工作,要求各科室按时逐项整改。2024年我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展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我局评议结果较好,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一是主动回应信息发布较少。二是政务公开的组织和推进还有待创新发展。
(二)改进情况: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人员培训,增强业务人员的能力水平,加大对群众关切信息的公开,做到信息公开更加专业化。二是创新政策宣传载体,结合“主题党日”“志愿服务”等活动,通过现场政策咨询、发放宣传手册、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多角度宣传解读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便民知识,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我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