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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1023829E/202402-0000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郊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郊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施意见 文号: 郊农〔2024〕18号
成文日期: 2024-02-07 发布日期: 2024-02-0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郊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2-07 09:23 来源:郊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切实消除水产养殖业污染隐患,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结合全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和大食物观,以水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市场导向、固本强基、创新驱动和环保优先的原则,以安全保供、提质增效和生态环保为着力点,规范水产养殖行为,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实施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有效解决水产养殖业污染隐患,加快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实现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形成产品优质、产地优美、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的水产养殖现代化新格局。

二、常态化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一)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属地乡镇、办事处应统筹渔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稳定水产养殖面积,保障养殖生产空间。务必熟知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规划,并按规定协助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切实保障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养殖水面发包管理。用于水产养殖的集体所有水面,应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后予以发包,原则上50亩以上的集体水面要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国有水面发包,应按有关规定实施。养殖水面发包后,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承包合同,并按规定核发养殖证。属地乡镇政府要做好养殖水面建档登记和水产养殖监督管理工作。集体所有水面发包用于水产养殖的,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主体责任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积极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示范推广池塘标准化养殖、池塘循环流水养殖、工厂化设施养殖、大水面生态增殖、鱼菜共生、稻渔综合种养、鱼蚌生态混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及技术。加强水产养殖水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抑制养殖水体富营养化。推广疫苗免疫、合理使用有益微生物制剂等生态防控技术,减少鱼病发生与传播,减少水产养殖用药。推广全价人工配合饲料,严格限制冰鲜杂鱼等直接投喂,严禁直接投施人畜禽粪肥。推动用水和养水相结合,对不宜继续开展养殖的区域实行阶段性休养。

(四)开展尾水治理和生态修复。积极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在工厂化设施养殖和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加强养殖尾水排放监测,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鼓励和支持在湖泊水库等大水面限养区发展生态增殖渔业,严格控制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并加大对底栖动物保护力度,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协同有效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构大水面水生生态系统,美化水域环境。

(五)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是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监管,加大水产养殖业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药和违法违规使用其他投入品行为。二是落实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水产养殖“三项记录”制度,推动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支持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养殖大户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档案。三是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优质水产品认证,大力发展优质、特色、绿色水产品养殖。

(六)加强水环境动态监测管理。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要对养殖水体水质和拟排放尾水适时开展检测,充分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管理措施;区农业农村季度开展一次水产养殖水体的水质监测,定期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发现养殖水体水质超标严重的,应查清原因并及时通知属地乡镇政府和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受纳水体水环境状况,对水产养殖排放尾水开展监测;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在养殖尾水排放前,应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拟排放尾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标且在乡镇政府、区生态环境分局监督下方可排放尾水。

(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环保主体责任。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殖生产,加强水产养殖水体水质管理,合理投饲,科学用药,实施养殖尾水净化处理并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按合同约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做好水产养殖生产副产物、投入品包装等固体废弃物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持场区环境整洁美观。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应遵守防洪法,除必要养殖防逃网外,严禁擅自在河道、湖泊设置拦网(或进行围网养殖)等影响行洪的行为。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要求,严禁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私建管理房、码头、临时取鱼点等场所设施。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监督管理,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觉做到“谁经营、谁管理”“谁污染、谁治理”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依法协助区农业农村局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依法保护养殖水域滩涂的水产养殖功能。贯彻落实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部门、乡镇、村(居)工作合力,落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强化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加强水产养殖业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强化普法宣传,增强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尊法守法意识和能力。

(三)强化督促指导。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评价内容。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工作指导和调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诿拖延的及时予以通报。对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四)强化科技支撑。面向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科技需求,加大对池塘标准化养殖、大水面生态增殖、稻渔综合种养、池塘循环水养殖、工厂化设施养殖、鱼蚌生态混养等绿色养殖技术以及水产良种繁育的科技研发与技术示范的支持力度。强化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发挥推广体系作用,培训新型职业渔民,加快水产养殖科技成果的转化、熟化和应用,积极开展绿色养殖技术模式集成和示范推广,为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提供有效科技供给。

(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乡镇政府引导、生产经营者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对符合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政策范围的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包括外封闭内循环生态小区建设)、工厂化养殖设施建设、生态健康养殖、水产种业提升等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项目,按规定政策予以支持。将池塘标准化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殖、工厂化设施养殖、鱼蚌生态混养等生态养殖模式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探索金融服务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水产养殖保险。

(六)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宣传发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水产养殖行业自律和引导管理。依靠基层与群众,加强社会监督。及时为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化解矛盾纠纷、排忧解难,开展人性化服务,共促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咨询人:周桐  铜陵市郊区水产中心副主任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2-289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