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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07110636425536/202110-0000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0-29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9 16:42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当前我区已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天气,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郊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野外烤火、玩火、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严禁道路行驶车辆驾乘人员向车外乱扔烟头;

  3.严禁在非指定区域烧香、点烛、烧纸钱、烧灵屋、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

  4.严禁野外焚烧秸秆、炼山、烧灰积肥及其他野外生产性用火;

  5.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6.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社会公路正常交通除外);

  7.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以及宣传警示标志,自觉接受并配合森林防火检查点的安全检查。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