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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有关统计数据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铜陵市郊区灰河乡党政办公室联系(办公地址:铜陵市郊区灰河乡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0562-3711300;邮政编码:244000)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我乡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完成落实到位,圆满完成全年各项任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3年,郊区灰河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着重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精神,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着力健全信息公开的机制,提高信息公开质量,按标准目录要求及时公开各类信息,全年通过郊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共发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信息417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3年,我乡未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向社会公众、企业收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费用,全年未产生信息公开举报、复议和诉讼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强化信息公开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始终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办公室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二是全力做好信息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将工作动态、法治宣传、政策法规、组织人事、财务报告等内容及时上传平台,面向社会公布。三是加大信息发布审查要求。我乡严格按照“三审”制要求,对发布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加强对出台文件的公开审查,明确所有发布文件全部要进行公开属性审查,确保能公开尽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完善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要求,严格落实“三审”制度,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有效。二是及时更新栏目信息。加强日常信息更新维护,对栏目信息进行定期监测与修改,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五)监督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政务公开问题清单,立行立改,强化组织监督机制。
2、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明确考核范围、内容、标准,不断提升村居公开力度。
3、完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未收到群众有关意见和建议,未发生因政务公开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1、部分公开信息中存在语句表述不规范,错别字问题时有发生。
(二)下一步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及时整改到位,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实效:一是加强学习和培训,针对问题较多的环节逐一检查,学习其他单位和部门的先进经验,了解工作内容,提高工作质量。二是加强各部门协同合作意识,健全相关责任、反馈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规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