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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复核认定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答:特困对象是城乡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为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有效保障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开展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主要目的是核查目前特困供养人员条件,清理不符合供养条件和死亡未报人员,整治冒领、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等问题。
问:什么是特困人员供养?
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问:申请特困供养需要哪些条件?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就学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问: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复核认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一)根据收入,准确核定补助标准。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差额确定保障金额。低保家庭中的特殊人员,可以享受与本人情况相符的其中最高一项分类救助金。(二)主动发现,全面排查困难群众,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对无力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要代为提出申请,对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解读部门:社会事务办公室 联系人:韩宗训 政策咨询电话:0556-406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