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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细化市直机关推介招商项目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区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招商引资竞进增效,助力郊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市直机关(驻外招商分局)推介落户我区招商项目认定工作的科学化,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推介信息闭环管理。凡由市直机关(驻外招商分局)推介招商项目,各载体招商部门需在第一次对接沟通时及时报区商务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项目推介表、通话记录(含微信)、项目建议书、第一次对接会照片。区商务局每个月负责梳理归集载体单位上报的市直机关(驻外招商分局)推介项目线索,梳理汇总后呈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产业链牵头单位。
二、进一步细化推介信息认定标准。加强各类推介项目认定的细化标准,其中:
(一)项目认定范围。在我区注册经营且总投资亿元以上有持续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投资项目,可列入招商引资项目评价范围。以下项目不列入评价范围:财政性资金、政府性投资公司投入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市政工程、PPP项目;利用我市范围内自然资源进行初级开发利用的如矿山开采、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垃圾发电等项目(深加工制造类除外);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商业开发项目只认定自持部分);新设立尚未投向本地企业的产业基金项目;电讯、石油、天然气、电力等经营服务网点项目;区内现有企业扩建、迁建等再投资的项目;以前年度已签订招商引资框架协议的项目。其他经研究确定不列入招商引资的项目。若项目认定存有“争议”,以市招商服务中心认定的一表清项目认定范围为准。
(二)项目权属认定。原则上区对市直机关(驻外招商分局)推介招商项目的认定应以每月通报的市直机关(驻外招商分局)推介项目线索“一表清”为范围,同一项目线索只认定最先报送资料的市直机关。凡未及时列入市直机关(驻外招商分局)推介项目线索“一表清”范围的项目,由载体单位与市直机关(驻外招商分局)沟通解释。区级不再签署相关认定文件。
(三)项目申报流程。市直机关推介项目正式签约后(不含签署框架协议的项目),由市直接机关提出申请,载体单位协助市直机关填写《市直单位(驻外招商分局)招商项目载体确认单》,并撰写《市直单位(驻外招商分局)招商项目说明》,同项目备案表、通话记录(含微信)、项目建议书、第一次对接会照片等资料汇总提交至区商务局,区商务局牵头提请区主要领导签字认定。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认定结果运用。凡由载体单位认定的由市直单位(驻外招商分局)推介落户的项目,在对载体单位年度考核中,扣除该项目个数的50%。
附件:1.市直单位(驻外招商分局)招商项目载体确认单;
2.市直单位(驻外招商分局)招商项目说明。
2024年7月15日
附件1
市直单位(驻外招商分局)招商项目
载体确认单
单位名称(签章):
新注册
企业名称
落户载体
项目第一
引荐人姓名
电 话
项目名称
注册资本
项目计划总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投资方(人)
名 称
国籍、地区
项目注册
时 间
投资方联系人及职务
载体单位
意 见
该项目系 单位独立引进。
招商部门负责人(公章): 主要负责人(公章):
附件2
市直单位(驻外招商分局)招商项目说明
区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项目名称)由 (单位) (人名及职务)于 年 月 日推介至我载体,项目于 年 月 日与我单位正式签约。该项目确属该单位单独引进,项目归属无争议。该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具体如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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