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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 生成日期: | 2023-11-23 | 发布日期: | 2023-11-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铜陵市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铜陵市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建立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明确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有效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条例》《铜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铜陵市郊区范围内发生的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1.本区范围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2.本区范围内发生的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
3.本区范围内发生的其他需要区政府指导、协调、指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4.相邻区或县发生但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辐射事故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害源的监测、监控、监督,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坚持属地为主,充分发挥经开区、镇办社区开展先期处置的关键作用,实行分级响应。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区政府设立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并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郊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同志。
区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执行区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和调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汇总、研判、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联系市环境应急专家。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指挥部安排,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控。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开展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管控引导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修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协助事发地镇办社区做好人员疏散、撤离。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影响群众,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郊区分局:参与因地质灾害或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或港口码头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货物的转移以及组织事故现场客货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区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事发地镇办社区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火灾处置。
(四)区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开发区、各镇办社区单位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最先到达的副指挥长履行指挥长职责。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可适当调整现场应急指挥部规格和组成。
综合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办社区等单位组成。负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郊区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汇总分析,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政府办、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以及事发地镇办社区等单位组成。负责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镇办社区组成。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事发地镇办社区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镇办社区等单位组成。负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事发地镇办社区组成。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调查评估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郊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三、应急准备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
结合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的培训和演练。
(三)物资储备
各成员单位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环境风险企业应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以查组织、查物资、查预案、查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排查和梳理各类环境隐患和问题。针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逐项梳理、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加强督办、限期完成,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根据辖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相邻地区环保机构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四、监测预警
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郊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2.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时予以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及时向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
预警内容:预警原因、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3.预警行动
预警发布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情况证明已不可能发生环境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五、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接报的生态环境部门要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根据初步确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分别执行以下报告程序: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
3.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 小时内向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其中,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4.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须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国务院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原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区指挥部负责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事发地镇办社区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镇办社区通报情况。
六、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镇办社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镇办社区及区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其中Ⅰ级响应为最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在国务院或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指导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Ⅲ级响应,必要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办社区和责任单位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组织自救互救,确保生命安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指挥协调
区指挥部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后,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处置。各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后组成应急救援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2)调查情况,研判事态。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
(3)组织制订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环境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订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4)组织调动物资设备。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准备及时到位。
(5)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性质,组织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监督事故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处置危险废物、恢复生态环境。
(6)配合国家、省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7)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信息。
(8)视情向兄弟区县或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3.应急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临时收贮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事发地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计生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经分析论证,报经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事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办社区负责,组织力量开展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事发地镇办社区和卫健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等工作。
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镇办社区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恢复环境秩序。
(二)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四)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人民政府。
八、附则
(一)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二)预案管理
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