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财〔2024〕24号 签发人:陈良兵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
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强化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监管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予以贯彻执行。
附件:铜陵市郊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4月29日
附件:
铜陵市郊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升项目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4〕28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财农改办〔2016〕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管理,是指按照中央、省、市农村公益事业奖补政策规定,对项目规划、申报、批复、审计、验收、管护、资金兑付、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主要是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以村民筹资筹劳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按照“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先议后筹,先筹后补;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公开公示,阳光操作”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区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确保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程序合法合规,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乡镇结合本地乡村振兴、和美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规划,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逐级汇总形成区级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增补管理。
第六条 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难愁盼、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七条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确定本年度奖补项目和村民筹资方案。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村级上报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负责指导村级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区直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做好项目资金统筹安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后及时下达项目批复,保障项目资金。
第十条 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投标等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文件项目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报批。
第十二条 当年批复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项目结算审计。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村、镇、区三级验收。村主要负责人、项目验收小组对完工项目进行自验;乡镇对村级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镇级验收;区财政局对乡镇验收合格项目按一定比例抽验,开展区级验收。
第十四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原则,明确公益设施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坚持民办公助、先批后建、专户核算、分村管理、分项目列支原则;各乡镇设立专项资金账套进行专项核算,对村民自筹、财政奖补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各乡镇可将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整合使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奖补资金核算。
第十六条 中央省级财政根据村民议事、筹资、区本级财政奖补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以补助和奖励;市级按各地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区域面积、上年区级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中央省级资金;区级财政按农业人口不低于5元/人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村级筹资按本村户籍和常住人口或受益人口计算,一般按照5元/人,最高不超过10元/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集体经济投入,倡导社会各界捐资赞助,逐步形成农民筹资、政府补助、部门扶持、社会捐赠、村组自筹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跨村及村以上范围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决算,投资较大的项目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实施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交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乡镇财政所(分局)按照审计金额支付项目工程款。对审计金额有争议可以采取协商、司法等多种合法渠道解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乡镇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乡镇财政所(分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对各乡镇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项目实施、资金支付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公司协助开展项目检查。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镇、村两级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档案管理制度,将村民议事会议记录、项目报告、公示结果、项目奖补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审计决算报告等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于当年12月底前,按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书面上报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各乡镇年度内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度结余资金上缴区财政资金专户次年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区乡两级财政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实施村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范围、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