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保障重大项目落地,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铜陵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 (试行)》(铜自然资规〔2021〕214号)等规定,结合郊区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地”适用于郊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新出让的工业用地。根据工业项目实际情况与意向用地单位确定是否按“标准地”出让。未按“标准地”出让的项目仍按现有工业用地出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三条 “标准地”出让后,用地单位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郊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郊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第四条 建立健全以政策性标准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内容的“标准地”全周期监管体系。“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签订后应抄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用地单位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单位的合同履约、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标准地”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标准与要求
第五条 新建工业项目在符合国家、省、市和郊区经开区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规定基础上,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规划指标、能耗标准、环保指标等标准体系,“一事一议”项目标准另行规定。企业竞得“标准地”使用权后,应满足以下控制性指标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二)亩均税收:项目达产后每年不低于15万元;
(三)规划指标:容积率≥1.2,建筑系数≥40%,10%≤绿地率≤1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6%;
(四)单位增加值能耗:优于《郊区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报告》中现状行业指标;
(五)环保指标:满足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达标排放;
(六)其他承诺指标。
第六条 用地单位须按照《郊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开竣工,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及时通知郊区经开区管委会,并提前30日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项目竣工后,按约定时间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和达产复核。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七条 土地出让前,郊区经开区管委会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实行“标准地”净地出让。
第八条 “标准地”出让由郊区经开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按照土地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用地标准发布出让公告进行“标准地”招拍挂。
第九条 竞得“标准地”的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郊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时,应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建设周期、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标准地”合同加强对用地单位的合同履行和承诺兑现情况的监管。通过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审核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要求组织施工。监管部门还应如实记录并及时制发相关文书,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过程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按照铜陵市《“标准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未能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政府有权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登记或不动产权变更手续,并依照国家、省、市规定将用地单位违约行为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同时按《郊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由用地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达产复核申请后,按照《郊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组织达产验收,验收由郊区经开区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科经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对用地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进行达产复核。达产复核不通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郊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由用地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政策发生变动且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对本办法适时修订。
附件1
郊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
协 议
甲 方:安徽铜陵郊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21〕12号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坐落: ,宗地编号: ,出让用地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折合 亩),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 。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经批准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建筑系数 ,绿地率 ;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四)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大写 吨标煤/万元(小写 吨标煤/万元);
(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要求,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 ;
(六)其他指标: 。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其他 。
第七条 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登记或不动产权变更手续。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省、市规定将乙方的违约行为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其他 。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须及时整改;
(三)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承诺不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六)其他 。
第九条 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 ,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固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指标复核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验收按照铜陵市《“标准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标准》和《“标准地”工业项目达产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因区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验收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判定竣工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判定达产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达产验收不予通过并赔偿违约金。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最低标准与实际差额部分支付违约金。
(二)本协议项下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的违约金。
(三)协议项下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的违约金。
其他 。
第十四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三)、(四)、(五)、(六)项和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括: 。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一十九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企 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 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