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郊)罚〔2023〕3号
铜陵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3621956L,法定代表人沙锐,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京东路295号四层。
铜陵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赁的临时货场露天堆放砂石物料,部分砂石物料覆盖不完善,未设置围挡及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贰份,证明沙锐、查健的身份;
2.2022年12月31日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度的情况;
3.2023年1月18日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度的情况;
4.2022年12月31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壹张,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度的情况;
5.2023年4月3日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度的情况;
6.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壹份,证明你公司具体文书接收地址的情况;
7.你公司提供2022年10月签订的《租赁协议)》壹份,证明你公司与铜陵海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关系;
8.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贰份,证明倪昕、谢骏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3〕4号)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3〕4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其他裁量因子(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账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