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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485594328T/202310-00067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郊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郊)罚〔2023〕5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19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郊)罚〔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0 来源:郊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罚〔2023〕5

 

枞阳县鑫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073920991D,法定代表人程兴长,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周潭镇大山村。

枞阳县鑫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蓝色超标报警信息推送反映公司2023年3月29日窑烟囱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数采仪日均值数据,2023年3月29日氧化硫日均值为171.07mg/m3,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 -2013)修改单确定你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150mg/m3你公司二氧化硫日均值排放超标0.14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贰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程兴长、现场负责人王正汉的身份;

2、2023年3月30日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隧道窑烟囱2023年3月29日二氧化硫日均值排放超标的情况;

3、2023年4月6日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照片证据贰张,证明你公司隧道窑烟囱2023年3月29日二氧化硫日均值排放超标的情况;

4、2023年4月6日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隧道窑烟囱2023年3月29日二氧化硫日均值排放超标的情况;

5、枞阳县鑫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1-5 页壹份,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50mg/m3;

6、枞阳县鑫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比对监测报告壹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情况;

7、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蓝色超标报警手机短信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隧道窑烟囱2023年3月29日二氧化硫日均值排放超标的情况;

8、《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2及修改单壹份,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50mg/m3;

9、2023年3月30日安徽省第三方超标核查表壹份,证明你公司隧道窑烟囱2023年3月29日二氧化硫日均值排放超标的情况;

10、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壹份,证明你公司具体文书接收地址的情况;

11、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贰份,证明执法人员倪昕、姚胜昔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3〕5号)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3〕5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4裁量起点(10%),其他裁量因子(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账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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