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郊)罚〔2023〕6号
铜陵桂红原生态养殖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11MA8P4PHY0Y,投资人汪双师,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金华村山义组。
铜陵桂红原生态养殖家庭农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肉鸡约两万只,年出栏量约八万只,依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你公司属于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所产生的污粪不采取收集措施,由个人定期拉走自用,未配套建设污粪收集设施,未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少量肉鸡尸体就近掩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投资人汪双师的身份;
2. 2023年8月23日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未配套建设污粪收集设施,少量肉鸡尸体就近掩埋,未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情况;
3. 2023年8月23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贰张,证明你公司未配套建设污粪收集设施,少量肉鸡尸体就近掩埋,未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情况;
4.2023年8月28日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未配套建设污粪收集设施,少量肉鸡尸体就近掩埋,未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情况;
5.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壹份,证明你公司具体文书接收的情况;
6.《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壹份,证明你公司属于规模养殖场(小区);
7.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贰份,证明倪昕、谢骏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3〕6号)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3〕6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3%),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其他裁量因子(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0.78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账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