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11485594328T/202310-00064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 发布机构: | 郊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
| 名称: |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郊)罚〔2023〕8号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3-10-23 | ||
| 有效性: | 有效 | ||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郊)罚〔2023〕8号
铜陵卓风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6MA2WT73M60,法定代表人张小四,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新村18栋5号。
铜陵卓风劳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时发现,郊区灰河乡马洼村中缺圩外滩水体中堆积了大量黄色渣土、灰黑色淤泥,现场估算约5千吨。经现场勘查,该水体为自然水体,下游水系为横埠河。现场检查时,陆续有你公司运输车辆将外运来的渣土向圩内水体倾倒,现场有一辆橙色挖机正在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贰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张小四、现场负责人宋良宝的身份;
2、2023 年8月25日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在自然水体中堆积G347工程回填土的情况;
3、2023 年8月25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肆张,证明你公司现场运输车辆及在自然水体中堆积G347工程回填土的情况;
4、2023 年9月4日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叁份,证明你公司在自然水体中堆积G347工程回填土的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铜陵项目G347路基回填土工程合同壹份,证明甲方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铜陵公路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与你公司的委托关系;
6、伏彦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伏彦平个人的身份;
7、你公司提供的临时堆场租赁协议复印件壹份,证明甲方邢秀春与你公司的土地租赁关系;
8、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壹份,证明你公司具体文书接收地址的情况;
9、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贰份,证明倪昕、谢骏的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3〕8号)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3〕8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其他裁量因子(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账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