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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铜陵市郊区户籍范围
二、办理依据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6号)文件。
三、实施机关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四、资格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及受理程序
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一)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线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办联审联批领导小组。
(三)审核确认
乡镇办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应当自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四)资金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特困人员账户。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铜陵市铜都大道8699号郊区政府4号楼郊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联系方式:0562-2897207;0562-2896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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