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区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办事处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和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基本响应程序
4.3应急决策
4.4指挥协调
4.5应急联动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救援总结
6 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6.2队伍、装备和物资保障
6.3应急保障
6.4宣传培训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7.2 预案管理
8 附件
附件1:铜陵市郊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框架图
附件2: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电话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铜陵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铜陵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铜陵市郊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铜陵市郊区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发生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镇、办事处或区属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镇、办事处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3)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区应急管理局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施救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和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在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区应急管理局成立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矿山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分别由市、省、国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区矿山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指挥长:局长
成员:区应急管理全体工作人员。
(1)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守的相关事宜,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呈报局领导阅批,并督办落实。
(2)矿山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字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协助镇、办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收、处置各镇、办、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局领导;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信息;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 区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镇、办事处职责
区经科、公安、自规、住建、卫健、生态环境等区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镇、办按照《铜陵市郊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处置相关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和报告
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相关业务人员应掌握矿山企业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各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掌握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数据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场所及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灾害的信息应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事故的信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较大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或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以上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对有可能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公告。
3.2.2 预防行动
各部门确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认为需要支援时,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并请求协调。
发生一般事故时,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及以下各级预案,并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并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
发生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及时上报并接受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及时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并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2 基本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救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属地镇、办或区属矿山企业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属地镇、办或区属矿山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抢救、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根据人员伤亡和事故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同时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保证救援车辆畅通。
属地镇、办或区属矿山企业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3 应急决策
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矿山救援指挥部,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做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市、省应急管理厅的指导下做出处置决策):
(1)对事发地属地镇、办或区属矿山企业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协调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通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有关单位给予支持。
(4)区矿山救援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
(5)发布启动本应急预案的指令。
(6)落实国家、省、市、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 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区属企业参加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研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
(3)组织人员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省应急管理厅、国家应急管理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5 应急联动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科经、公安、消防、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制定救援措施,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卫生组:由卫健等部门组成,负责迅速组建、调集医疗救治队伍、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安排救治医院,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 负责实施现场布置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人员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镇、办、民政和公安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安置及现场应急人员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5)物资经费与应急通信保障组:由科经、住建、财政、商务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6)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媒体报道、采访、新闻发布等,适时、准确地报道事故发生、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人员疏散公告。
(7)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出应急方案和安全措施,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8)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该组人员由工会、民政、司法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9)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 、自规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地质灾害信息和气象信息的提供,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
根据授权,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下,区矿山救援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事故发生地的属地镇、办或区属矿山企业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区委宣传部根据授权对外发布。发布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 应急结束
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的属地镇、办或区属矿山企业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区矿山救援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上报市、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以及灾后重建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属地镇、办负责解决。
5.1.2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由事故单位、属地镇、办负责。
5.1.3 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救援总结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的镇、办或相关区属企业应将应急救援工作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完善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络数据库。镇、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6.2 队伍、装备和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救援装备、物资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有关镇、办应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建立救援资源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救灾装备、设施、救治药品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6.3 应急保障
6.3.1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秩序稳定。根据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通道的畅通。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企业要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3.2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急救机构负责做好人员急救工作,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3.3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3.4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
6.4 宣传培训
6.4.1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的意识。
6.4.2培训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镇、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镇、办负责本辖区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急培训工作,使救援人员了解掌握矿山事故抢救有关知识和技能,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7 附则
7.1 奖励和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事故应急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镇、办应急管理部门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后,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