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郊 )应急罚〔2021〕20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号: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 铜陵市郊区周冲村 邮政编码: 2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562-386****
违法事实及证据: 轧钢一车间后段穿水区域无“禁止停留”警示标志;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皖)应急现记【2021】026号、《责令整改通知书》(郊)应急责改}【2021】07号(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铜陵市郊区财政局 ,账号 3462600000180100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郊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郊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 6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