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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郊)罚〔2023〕7号
铜陵市瑞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490244XF,法定代表人汪瑞银,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港路皖能铜陵发电厂西侧。
铜陵市瑞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环境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西侧空地裸露地块堆放工程渣土约2000吨,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均未采取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贰份,证明法人代表汪瑞银、现场负责人姚智取的身份;
2、2023年8月9日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工程渣土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的情况;
3、2023年8月9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贰张,证明你公司工程渣土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的情况;
4、2023年8月15日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工程渣土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的情况;
5、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壹份,证明你公司具体文书接收地址的情况。 6、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贰份,证明倪昕、谢骏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3〕7号)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3〕7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20%),其他裁量因子(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账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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