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冊 长者版 | 无障碍 I 繁体中文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郊区卫健委>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0711MB0U067252/202309-0000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文字解读:《铜陵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2
有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铜陵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2 11:21 来源: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编制背景

为更加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推行“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秩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总体要求

重点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重要意义及基本原则:在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生,且符合《铜陵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适用条件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对于未列入《铜陵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实施了《铜陵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部门对其不予处罚后,二年内行政相对人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适用《铜陵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作出不予处罚。。

四、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在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研判,参照省卫生健康委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确定是否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

五、工作要求

在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当提高认识站位、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执法记录。

六、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卫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启动此办法编写工作。《办法》编制过程先后经历了前期调查研究、思路框架确定、内容编写完善、集体审议研究5个阶段。

、咨询方式

如有对《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铜陵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联系人:张梦玲,咨询电话:0562-2820487(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