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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含3000元)。
(一) 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突发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到基本生存的,救助标准500-3000元。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因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各种保险、救助和捐助外,对自付部分费用在0.5-1万元的家庭;按自付部分费用的10%进行救助;对自付部分费用在1-2万元的家庭,按照低保标准的3倍进行救助;对自付部分费用在2-3万元以下的家庭,按照低保标准的4倍进行救助;对自付部分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家庭,按照低保标准的6倍进行救助;对于家庭困难但无法提供药费单据等佐证材料的,救助金额500-2000元。
2、对于所有救助对象的申请,需经镇联审联批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3、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区局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4、特殊情况的实行一事一议,经调查属实报告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救助,但不得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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