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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K164527449/202309-0000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郊区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郊区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郊区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08:31 来源:郊区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审计202310

 

关于印发《郊区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办公室

《郊区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经局支部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郊区审计局       

                 2023年8月31日    

 


郊区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行为,有效缓解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矛盾,更好地履行国家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推进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郊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小额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郊财〔2023〕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郊区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从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他专业机构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  郊区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查等

(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及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各项专项审计等事项。

(四)资源环境项目审计、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政策落实跟踪审计。

六)其他需要外聘人员参与的审计事项。

 第二章  聘管理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等要求,限额以上实行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协助参加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协审单位)。

 郊区审计局提供外聘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为郊区审计局提供外聘人员,应当确保外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二)原则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审计工作。

(四)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到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理处罚或相关单位责任追究。

(五)能够服从统一管理、监督和考核,遵守审计规章制度和纪律。

 郊区审计局与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他专业机构签订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外聘人员的工作职责、服务期限、退换条件、廉政、保密及安全承诺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 外聘工作职责及分工

 郊区审计局相关职能办公室、审计组按照相关职责范围,负责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及考核工作。

(一)办公室

1.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选聘工作。

2.对外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计组提出的外聘人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经费预算,按经费审批权限提交局长办公会或会会议审定。

4.经局长授权,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聘请人员合同。

5.审核、支付外聘人员聘请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6.协调外聘人员的工作管理,定期向社会中介机构反馈外聘人员工作情况。

7.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了解社会中介机构执业情况。

8.制定合同范本;组织法律顾问,对拟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聘请人员合同及要求外聘人员签订的廉政、保密、安全承诺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9.指导审计组对外聘人员工作质量进行考评。

)审计组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出外聘人员申请,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局办公室

2.严格履行复核(审核)职责,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对外聘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收集的证据、形成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3.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发挥审计组管理职责,结合审计项目实际,对外聘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审计法、审计准则、相关审计业务、审计职业道德、审计工作纪律等,加强对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质量考评、廉政教育和廉政监督。发现外聘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审计局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外聘人员管理

 将外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审计组组长、主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记录外聘人员出勤情况。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外聘人员的考勤、工作、廉政情况,并将其作为评价外聘人员工作质量和支付审计费用的参考。

第十条 外聘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享有就其审计事项有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利。

第十 外聘人员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和郊区审计局的聘请协助开展审计工作,应当如实向审计组、郊区审计局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阻止外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外聘人员可直接向项目组主要负责人、局办公室直至局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郊区审计局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外聘人员予以保

第十  外聘人员在参与项目审计或办理有关审计事项时,与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向审计组组长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以及与审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人员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曾为被审计单位(项目)工作人员的。

(三)本人参与、实施过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工程概(预)算、监理、评审、过程控制、造价审计、决算报表审计等业务工作的。

(四)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十 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廉政纪律、回避、保密和安全规定。

(二)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或审计组组长主审)确定的责任事项、时限、要求等完成相关工作,对参与审计工作收集的审计证据、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及时报告参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应当遵守郊区审计局机关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管理。

(五)参审项目结束后,如实、完整地将审计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整理移交给审计组,并清除所有与该审计项目有关的电子数据,不得留存。

(六)审计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所在社会中介机构报告、不向外泄露,不得用于牟取不正当利益及与审计无关的任何事项。

第十 外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根据郊区审计局要求,进行更换或退回:

(一)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的。

(二)未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四)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五)经审计组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参与审计工作的。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参加审计项目,现场工作按照《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现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外聘协审人才库,根据项目结束后的考核结果将考核优秀的人员纳入协审人才库,优先聘请使用。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调整。

     

第五章 纪律管理

第十 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

第十 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郊区审计局应当按合同约定扣减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按违约处理承担相应责任,不予支付审计费用,并承担相应损失。

(一)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无故离岗的。

(二)社会中介机构擅自换人或者冒名顶替的。

(三)外聘人员经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十 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列入郊区审计局聘请中介机构黑名单,并在郊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向所在社会中介机构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聘请单位和审计组统一领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六章 外聘经费管理

二十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经费(以下简称外聘经费)纳入机关年度部门预算,作为审计业务经费内容,按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执行。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机关年度外聘经费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时做好审核报销和支付审批等工作。

第二十  聘请人员付费标准为基准价500/人•天按聘请人员资质和职称等级确定相应的系数。其中:一般辅助人员,系数为0.6-0.8;中级或初级职称人员,系数为0.8-1.0;5年以下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律师和副高等相当资质或职称的人员,系数为1.1-1.3;5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律师和正高等相当资质或职称的人员,系数为1.3-1.5。对于购买副教授、教授等特殊领域人员服务的,可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负责对聘请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两个方面,并填写《聘请人员工作情况考评表》。

(一)工作时间一个工作日按8小时计算,加班实行累计制,达到4小时按半天折算,达到8小时按1天折算,以此类推。

(二)工作质量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勤情况、沟通情况五个方面按百分制量化考核,分项按20%、10%、50%、10%、10%权重计分,合成总体分值。总体分值90分以上的,按系数上限付费;总体分值75-90的,按系数中间值付费;总体分值75分以下的,按系数下限付费。

(三)对参加项目人员工作质量的考核,实行审计组长(主审)负责制。

序号

因素

  

1

能力

20%

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此项不得分。

2

态度

10%

不服从组长安排,工作有抵触情绪的,折算后不得高于6分。

3

工作任务

完成情况

50%

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折算后不得高于37.5分。

4

考勤情况

10%

迟到早退两次以上的(含两次),折算后不得高于7.5分。旷工1天以上的,折算后不得高于7.5分。

5

沟通情况

10%

因沟通不畅,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折算后不得高于6分。

 

总体得分

100%

 

考评结束,审计将《聘请人员工作情况考评表》《参与审计工作考勤表》《参与审计项目情况反馈表》报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 外聘经费结算。

(一)审计组安排专人做好外聘人员考勤表,由记录人、外聘人员、审计组组长共同签字认可。

(二)外聘人员劳务咨询费用根据日付费标准和实际工作天数结算。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他专业机构需提供合规票据后方可支付外聘人员劳务咨询费用。

第二十 外聘人员跟随审计组出差时,执行郊区相关文件规定,住宿费、交通费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外,差旅费、伙食补助费与郊区审计人员标准一致。

第二十 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支付外聘经费,严禁违规使用外聘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郊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