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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造对象
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长效机制,2023年郊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主要是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中或无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重点对象。
注意:1. 已享受过政府建房补助政策或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不能重复享受危改政策。
2.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属于因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要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3. 农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中发现家庭成员名下另有安全住房或小轿车、家庭主要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等情况不能享受危改政策。
4. 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危房不予实施。
二、改造方式及标准: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后,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居住住所被评定为整栋危房(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被评定为局部危房(C级)的,原则上必须加固改造。加固改造是低成本解决农民住房安全问题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可有效避免因建房而致贫返贫。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郊区202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延续执行《转发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暨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函〔2022〕255号)相关要求:房屋重(新)建3万元/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房屋修缮加固1.2万元/户,其他5类农村低收入群体房屋修缮加固1万元/户。
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乡镇办、区进行验收,经验收改造合格的农户,由区财政局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系统,在不晚于竣工验收后的30日内,将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农户手中。
四、申报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贫困类型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和危房照片等相关材料。
(2)村委会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入户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评估评审,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一榜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3)乡镇(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入户鉴定农户危房等级。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召开危房改造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政务公开栏上进行二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将群众无异议、符合条件户,报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4)区审批: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完成家庭经济信息比对。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尽快与农户签订改造协议,尽快开工,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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