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冊 长者版 | 无障碍 I 繁体中文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铜环(郊)责改〔2023〕1号
巢湖市凡贝环保设备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8NWH0R4U(1-1),法定代表人虞水,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花集村。
我局于2022年12月31日对铜陵市海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铜陵市海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安装调试砂石分离机过程中,污水漫溢,并通过地表径流排入外环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虞水、胡志科的身份;
二、2023年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度不到位的情况;
三、2022年12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度不到位的情况;
四、2023年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为铜陵市海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装调试砂石分离机阶段环保责任归属问题及你单位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度不到位的情况;
五、《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具体文书接收地址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倪昕、谢骏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工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或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做进一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4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