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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铜环(郊)责改〔2023〕2号
铜陵市兴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45187N,法定代表人吴其胜,地址铜陵市郊区大通镇财政经济管理所办公楼内。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环境检查,发现你单位码头散货装卸区域东北侧部分散货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吴其胜、章昌乐的身份;
二、2023年2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度的情况;
三、2023年2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度的情况;
四、2023年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度的情况;
五、《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具体文书接收地址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杨秋、倪昕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码头散货装卸区域东北侧散货全部入库堆放,不能入库堆放的物料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抑尘措施。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做进一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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