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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铜环(郊)责改〔2023〕3号
南京金固护栏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11MA8LGW0PXA,法定代表人吴双生,地址位于铜陵市郊区灰河乡马洼村新二村民组。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环境检查,发现你单位钢构件项目于2021年6月3日在郊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了立项,现场基础建设已基本完成,但至今未报批环评手续。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双生的身份;
二、2023年3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三、2023年3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四、2023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五、《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具体文书接收地址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倪昕、谢骏的身份和资格;
七、安徽天元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报批环评及相关环保手续。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或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做进一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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