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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应急罚〔2023〕2号
被处罚人: 吴胜方 性别: 男 年龄: 51 身份证号:3****************3
家庭住址: 安徽省枞阳县山镇 白荡湖村团结红旗组69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30****5580
所在单位: 铜陵市胜龙玻璃有限公司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胜方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作为铜陵市胜龙玻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管理工作,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单位安全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对铜陵市胜龙玻璃有限公司“9.5”起重伤害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铜陵市胜龙玻璃有限公司“9.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人民币罚款贰万叁仟捌佰肆拾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陵市郊区财政局,开户行交通银行铜陵分行营业部,账号34626000001801000931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陵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郊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 3 月 10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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