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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18025666/202303-00005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郊区周潭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特困救助的标准、申请流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9
有效性: 有效
特困救助的标准、申请流程
发布时间:2023-03-09 17:11 来源:周潭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具体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流程: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