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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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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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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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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统一组织发起(市局信用监管科、市场规范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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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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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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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抽查基数约4万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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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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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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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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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省市场局与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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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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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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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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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省局信用监管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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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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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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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790户,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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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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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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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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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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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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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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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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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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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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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为各行政区域内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100%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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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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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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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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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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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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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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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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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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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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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为各行政区域内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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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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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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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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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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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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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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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省局竞争执法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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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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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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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41户,
抽查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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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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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直销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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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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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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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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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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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省局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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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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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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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为辖区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39户,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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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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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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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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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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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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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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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市局广告监管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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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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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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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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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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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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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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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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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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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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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自行组织发起(市局广告监管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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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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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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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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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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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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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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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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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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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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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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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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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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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抽查基数40户。市局抽查比例分别10%(其中,2022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县(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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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4户,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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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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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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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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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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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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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抽检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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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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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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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约200户企业,按15%比例抽取,每户企业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抽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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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抽检30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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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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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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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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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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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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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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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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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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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抽查基数约195户,抽查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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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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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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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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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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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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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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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牵头、广告监管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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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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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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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83户,抽查比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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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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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抽检不合格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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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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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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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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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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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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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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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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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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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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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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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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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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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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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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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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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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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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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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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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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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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自行组织发起(市餐饮服务安全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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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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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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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各县区辖区单位总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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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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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餐饮服务单位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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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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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入网餐饮服务实体店实施全覆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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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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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自行组织发起(市餐饮服务安全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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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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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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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284户,抽查比例各县区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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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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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餐饮服务单位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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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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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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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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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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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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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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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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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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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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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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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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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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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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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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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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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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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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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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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抽检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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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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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在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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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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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按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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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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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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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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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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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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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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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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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1899户,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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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38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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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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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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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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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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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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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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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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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为52户(对省局抽查的作扣除),常规监督检查比例为辖区持证单位数量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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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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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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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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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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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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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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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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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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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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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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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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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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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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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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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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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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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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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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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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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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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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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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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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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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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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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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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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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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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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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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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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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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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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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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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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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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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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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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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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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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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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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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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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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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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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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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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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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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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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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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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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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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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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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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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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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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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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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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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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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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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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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科牵头,广告科配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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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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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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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基数240户,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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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12户,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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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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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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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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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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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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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组织发起(市局标准化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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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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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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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预计200余项,抽查比例2%(不足50项按50项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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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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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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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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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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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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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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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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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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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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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约1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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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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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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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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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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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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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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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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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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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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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7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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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34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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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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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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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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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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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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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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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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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152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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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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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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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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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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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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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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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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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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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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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188户,抽查比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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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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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20%,B类抽查比例5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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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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