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进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和刑事案件律师辨护全覆盖工作,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成效,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
三、起草过程
我局在学习研究《安徽省2022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并结合铜陵工作实际制订了《铜陵市2022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县区和市财政局的意见,在汇总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本意见。
四、工作目标
全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0件,案件案件质量符合《全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同行评估办法》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安徽省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仲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和刑事案件律师辨护全覆盖工作,市、县区法援中心建立一案一评查制度,案件质量等级实行差额补贴,对质量不合格的承办人实行约谈。
服务质量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标准,案件质量回访率100%,第三方评估群众满意度达100%,全年无投诉。
五、主要任务
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和刑事案件律师辨护全覆盖工作,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质量。深化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
六、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民事行政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事项。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6]46号)确定的“征地拆迁、土地纠纷、环境污染事项、就学就医就业等领域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援助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七、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的对象。
4.农民、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
八、项目管理及保障措施
(一)健全日常监管机制。项目实施全程实行季度通报和重点督促制度,要求各县(区)按时报送民生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市局汇总、分析各地项目执行情况,重点监督各地案件审批、案件办结、经费投入、经费支出情况。对项目进展存在问题的县(区)进行及时指导督促,并按季度形成全市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全市通报。
(二)健全质量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执行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制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三)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四)规范经费拨款机制。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规范法律援助经费资金使用管理。县(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对当年没有完成全年法律援助案件目标任务的地区,市财政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中相应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