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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0R21447/202302-0001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征求《铜陵市郊区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2-24 发布日期: 2023-02-24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征求《铜陵市郊区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2-24 16:09 来源: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征求《铜陵市郊区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3年2月24日关于征求《铜陵市郊区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区政府办公群已经向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应急局、区工商联、区公共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反馈邮箱:471495368@qq.com

办公室电话:2896673

联系人:王德林

办公室:区政府主楼区住建局6020办公室

                         

铜陵市郊区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业发展,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郊政办〔202023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建筑业动态管理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

   (一)企业注册地在郊区行政区域内;

   (二)企业建筑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且区内入库税收在50万元及以上。

      第三条 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按年度进行,实行动态管理,当年有效。原则上每年3月份之前开展,对企业的考评期为上年度11日至1231日。

第二章 考评指标和计分办法

 第五条 考评指标包括企业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区内入库税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企业诚信评价。

      第六条 企业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区内入库税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企业诚信评价四大考评指标所占分值分别为30分、30分、20分、20分,总分为100分。

      第七条 计分办法。

      (一)建筑业产值。以企业考核年度的建筑业产值作为该企业产值考核基数。年产值达5000万元,得基础分20分,不足5000万元的,按相应比例折减;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加分不超过10分。

      (二)区内入库税收。以企业考核年度的区内入库税收作为该企业的税收考核基数。企业年区内入库税收达50万元的,得基础分20分;年区内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加分不超过10分。

     (三)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考评当年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得基础分10分。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获国家、省、市、区(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奖项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2分、1分,同一工程项目获不同级别同类奖项的不得重复计分,以获得的最高奖项为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

(四)企业诚信评价。在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系统中得分(以20221231日数据为准)在全市排名前50名的,得20分;51-100名的,得18分;101-150名的,得16分;151-200名的,得14分;201-250名的,得12分;251-300名的,得10分;300名以后的,得8分。

      第八条 奖励加分和违规行为扣分规则。

      (一)奖励加分。

     1.企业年建筑业产值增长20%(含20%)以上后每增长5%,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企业年建筑业产值达3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加0.25分。

   3.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佑奖”,每项加10分。

    4.企业荣获国家、省、市、区(县)级部门优秀(先进及荣誉称号)的,分别加5分、4分、2分、1分。

    5.企业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反映良好的,加0.52分。

     (二)违规行为扣分。

     1.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不良行为,在国家、省、市、区(县)级部门检查中受通报批评和处罚有文字依据的,每次分别扣5分、4分、2分、1分。

     2.企业考核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扣5分。

3.企业在区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行政处罚类不良信息每条扣0.5分,刑事处罚类不良信息每条扣1分,法院判决类不良信息、银行不良信贷信息每条扣0.1分。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度不得参加考评:

     (一)不能提供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受降低资质等级处分的;

     (三)考核年度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或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引起群访、集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经核实申报材料虚假的;

     (六)涉及企业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政策法规规定有关限制评优评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