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11667906513P/202210-00040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 发布机构: | 郊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名称: | 铜陵市郊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2-10-11 | ||
| 有效性: | 有效 |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规范、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应对突发事件条例》、《铜陵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防灾救灾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动员。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周边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1. 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组成
区政府设立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直机关工委、区政府应急办、区经发局、区科技局(地震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红十字会)、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国土局、区安监局、区市场局、区监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普济圩社区等为成员单位。
2. 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拟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上级对我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指示;
(4)向上级报告我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5)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和减灾救灾科学研究;
(6)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减灾救灾应急工作事项。
(二)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为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掌握工作进度,协调有关事宜,承办日常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1.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对全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和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宣传工作导向,及时指导新闻单位防灾减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和网络引导。
3.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群众恢复重建等工作。
4. 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区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5.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
6. 区经发局:负责将减灾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的申报工作。协调有关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协调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和生产企业救灾、救助物资保障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需要,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7. 区科技局(地震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区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震情预报、趋势判定;组织规划建设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会同成员单位进行震灾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提出灾后治理措施建议。
8.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灾情的核查,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负责抓好学生灾害来临时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以及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9.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 区消防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科普宣传工作;开展扑救火灾,实施紧急救援;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11.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及时筹集和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
12. 区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建筑工程及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为灾区倒损住房审核和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做好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通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成员单位做好救灾人员、紧急转移人员、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公路、水路和有关设施。
13. 区农林水务局:负责提供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种子,及时制定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的栽培技术方案;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病虫害灾的监测、扑救和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指导做好全区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农业因灾损失的查核、评估工作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14. 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确保灾区商品及时供应;指导受灾地区家禽家畜的购销工作。
15. 区卫计局(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灾后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负责接收捐赠款物、发放和管理,参与灾区赈灾、救灾和伤病人员救助工作。
16. 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各级政府及成员单位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7.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灾害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8. 区国土局:负责组织全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统计有关灾害数据并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措施建议。
19. 区安监局: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指导灾害应急处置行动;做好生产安全减灾科普宣传。
20. 区市场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负责对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和受灾地区商品、物资质量的监督管理。
21.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22.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普济圩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指挥机构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直管社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四)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成立以下7个工作组:
1. 生活救济组:由各乡镇办、直管社区总负责,区民政局、区直机关工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区经促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 查灾核灾组:区民政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经促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农林水务局、区科技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 卫生防治组:区卫计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 生产自救组:区农林水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经促局牵头,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 恢复重建组:区经促局牵头,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建设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卫计局(区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 监督检查组:区监察局牵头,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经促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红十字会)、区市场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 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民政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农林水务局、区国土局、区科技局、区卫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专家组
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由长期从事减灾救灾工作经验丰富人员组成。为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三、灾害预警响应
农林水务、国土、科技(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可能受影响的各乡镇办、直管社区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三)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四)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的相关要求。
(五)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一)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办、直管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区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区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市政府和市民政部门。
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督促各乡镇办、直管社区,将辖区内本行业本系统的受灾情况进行汇总及时报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
对乡镇办、直管社区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办、直管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区民政局、区政府,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民政局、市政府、同时上报省民政厅。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办、直管社区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对于干旱灾害,乡镇办、直管社区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组织各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二)信息发布
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民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3. 受灾地区应加强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 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市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发布。
5. 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Ⅲ、Ⅱ、Ⅰ三级。
(一)Ⅲ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人员死亡1-2人(或发生4-5级地震,死亡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5户以上,250间或75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 响应措施
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督促各乡镇办事处、直管社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5)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终止响应。
(二)Ⅱ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发生5-6级地震,死亡5-20人);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75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2. 响应措施
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同时根据需要,向市民政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5)督促各乡镇办、直管社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决定终止响应。
(三)Ⅰ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发生6级以上地震,死亡2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 响应措施
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七个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组织,分头运作,履行职能,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3)向市政府上报情况,申请市政府支持。
(4)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区救助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每日12时前向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市民政局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各乡镇办、直管社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 各乡镇办、直管社区统筹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民政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 区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 受灾乡镇办、直管社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 受灾乡镇办、直管社区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3. 区民政局、财政局及时将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下拨到受灾乡镇办、直管社区,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 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并组织评估本地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区经促局、财政局、农林水务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经促局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办、直管社区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发挥叠加效应。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区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我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乡镇办、直管社区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2. 乡镇办、直管社区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 物资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区—乡镇(社区)—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区救灾储备物资,以救灾帐篷、折叠床、衣、被为重点,由区民政局提出方案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采购,所需经费从本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大型商业企业代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大型商业企业随时调拨所需救灾应急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区、乡镇(社区)、村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按照市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区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镇(社区)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办、直管社区和成员单位共同配合、提前准备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当、交通便利、电通水通、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转移安置点,以应对突发自然灾害。转移安置点有食堂、洗浴场所和厕所等设施,并储备床、被、凉席、电扇等生活必需品。
(五)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林水务、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社区)、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和协调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平台。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引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灾害期间及时发布灾民需求、安置点急需物资等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新格局。探索建立我区公益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我区救灾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各类救灾、转移安置等紧急情况。
(七)科技保障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八)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房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县区和社区建设。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1.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等。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紧急转移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倒损农房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
3. 灾情稳定包括两个方面:a.致灾因素已消除、b.已发生灾害损失不再新增和扩大。
4. 冬春生活救助:指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
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演练
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组织演练。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乡镇办、直管社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