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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0R48674N/202303-00015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郊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08 11:19 来源:郊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贯彻落实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和安徽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8号)精神,现就贯彻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铜民发〔2021〕77号文件精神,对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家庭财产认定方面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一)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家庭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超过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的,原则上不得获得低保。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除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的,原则上不得获得低保。

(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铜陵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低保认定有效期内,非因拆迁和危房改造原因,原则上不得拥有非居住用房、不得兴建住房、购买商品房等。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三)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二、家庭收入核算方面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必要的就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具体内容按《铜陵市最低保障操作规程》执行。

(一)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1.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收入证明或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对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月收入低于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上按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2.对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铜陵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本市以外)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按照安徽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3.具有赡(抚、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具体内容按《铜陵市最低保障操作规程》执行。各乡镇办、直管社区赡养费标准也可根据《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十六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核算标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按照不低于其购置价的2%额外核算年赡养费;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投资人信息,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低于注册资金或投资额的2%额外核算年赡养费;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拥有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铜陵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按照新增房产(首套房产以外)不低于其购置价的1%额外核算年赡养费。具体由乡镇办(直管社区)根据车辆、房产购置价或投资额的大小分档确定,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7.特殊情形的收入核算

特殊情形的收入核算按《铜陵市最低保障操作规程》执行,对该文件未做具体明确的其他类型按以下内容核算:

(1)对成年精神残疾人、重度精神残疾和重度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要简化程序,家庭财产符合规定,同时该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无需单独立户,经审核确认将该残疾人本人纳入低保(残疾人家庭不愿申请或自愿放弃低保的除外)。核对范围包括:成年精神残疾人的配偶、子女(成年精神残疾人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均不纳入核对范围);重度精神残疾或重度智力残疾未成年人的父母。

(2)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无须单独立户),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含重残人员本人经核查后实际收入和对重残人员有供养义务人员应承担的供养费)低于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同时重残人员的配偶及子女的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有关规定(重残人员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均不纳入核对范围),将成年无业重残人员本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度非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同时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有关规定,将重残未成年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4)就业年龄段内无固定工作的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至四级残疾证,且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该残疾人本人月收入可按照低保标准的50%进行收入核算。

(5)非就业年龄段内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至四级残疾证,该残疾人家庭月总收入可按照低保标准的50%进行收入核减。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经认定的重度、中度、轻度失能人员,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其家庭月总收入可按按照低保标准的150%、100%、50%进行收入核减。

7)对已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或患尿毒症、白血病等特殊病种本人,在每年复审复核时要尊重历史、平稳过渡、慎重处理,原则上可实施渐退帮扶政策,其退出低保时要先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报上级业务部门后,再作决定。

同时符合2种或2种以上扣减情形的,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核减。特殊情况如一户多残、家中有多名失能人员的,其收入核减由区民政局研究后确定。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家庭支出核算方面

因病支出、因学支出、因残支出按《铜陵市最低保障操作规程》执行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重特大病核减最高不超过刚性支出的70%。普通病种核减最高不超过刚性支出的50%。

四、保障类型和保障标准方面

(一)全家保障的情形

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操作有关规定条件的,按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差额保障。

(二)单独保障的情形。

1.符合本意见“特殊情形的收入核算”第一条至第三条的人员的,按低保人员类别全额保障,符合增加保障金类型的按其人员类别增加保障金。

2.低保边缘家庭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成年无业(成年无业指18岁以上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非精神残疾人经个人申请,经济核对(核对范围仅限于重残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无违规问题的,无需单独立户,可将该成年无业重残本人纳入低保。

3.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在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城市低保原则上按上年度城乡低保年人均补差执行保障金额纳入低保对象A类人员管理(含增加保障金)。农村低保按A类保障并增发保障金。

(三)保障金额低于100元的情形。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其家庭总保障金低于100元的(含增加保障金),按基础保障金100元保障,符合增加保障金类型的按其人员类别增加保障金。

五、工作程序及时限方面

(一)申请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代为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系统上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材料,核对结果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核对报告提交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

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书,对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传达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三)初审、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经办部门应当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请本单位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办部门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办部门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发现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符合其他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其认定为其他低收入人口。

对经认定的低保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信息录入相关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区民政局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直接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应当建立备案制度,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和入户核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区民政局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五)资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或者村(居)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区级民政局备案。

(六)长期末端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区级民政局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在民政部门网站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无关的信息。

六、日常管理方面

日常管理方面,按《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