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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6742120776/202211-00010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
发布机构: 郊区灰河乡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老年人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01
有效性: 有效
老年人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2-11-01 15:09 来源:灰河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和《铜陵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文件精神,推进全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三级中心运营。通过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乡镇(办)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今年全实施47户居家适老化(智慧化)改造。

(三)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持续创建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巩固智慧养老省级示范创建成果,落实智慧养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和运营补贴政策。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区)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办)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资金来源及标准。三级中心建后管养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和乡镇(办)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后管养购买服务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每年每个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不少于2万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执行原标准),对具备助餐功能且运营正常的增加1万元,由市区财政按5:5承担。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二)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

发放范围具有本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标准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高龄津贴;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津贴。

发放程序(1)申请办理。本人或代办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申请办理。

(2)受理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村)予以受理,并由乡(镇、办)或者(村)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公示栏公示3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村)不予受理。

(3)审乡镇办(普济圩社区)进行,区民政局审

(4)统一发放。区民政局通过后,每年在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两次打卡发放。

2、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和标准

(1)高龄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区80周岁以上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生活自理老年人,享受10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

(2)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服务:区60周岁以上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其中,轻度、中度失能享受26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重度失能享受48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

(3)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救助救急服务:市区65周岁以上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生活自理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元通讯补贴,已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助急补贴的对象不重复享受。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可以自愿选择,但是不重复享受。

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申请,村(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示3日后报乡镇(办)审核,乡镇(办)审核同意后报民政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乡镇办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按照每户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提出申请,(村)进行初审、乡镇(办)审核、民政审批。区民政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村)初审并逐级报乡镇(办)审核民政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民政局组织乡镇(办)、居(村)等共同实地验收。

(四)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补助范围。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满1年且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市、县(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10000元,租赁改造经营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8000元。在机构正常运营满1年后,分4个年度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70%,以后每年按补助标准的10%支持。

(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家庭照顾式床位,符合条件的,可比照上述标准享受运营补贴。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法定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开展居家养老和社会化代养服务的,比照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4)医养结合补助。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必须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15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鼓励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并能正常提供服务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

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公办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可适当提高;对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主体,给予其一次性创建补助。具体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

实施程序。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补贴资金在省、市下达后,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按照办法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办)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项目资金,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使用好补助资金。乡镇(办)具体负责本级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民生工程项目实施。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区民政、财政等部门乡镇(办)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协调研究和解决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要结合实际,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

 

目标责任书内容:规范三级中心运营。通过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全面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建设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巩固智慧养老省级示范创建成果,落实智慧养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和运营补贴政策。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