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冊 长者版 | 无障碍 I 繁体中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郊)应急告【2022】15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被处罚单位:铜陵市加士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显化村农民工创业园 邮政编码:244000
法定代表人:***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8******77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依据《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郊)应急改【2022】08号第1条(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觉得给予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觉得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陵市郊区财政局,开户行交通银行铜陵分行营业部,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郊区人民政府或者郊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产*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
2022年7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给被处罚人(单位)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