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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郊)应急罚【14】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铜陵市永固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显化村老窑厂 邮政编码:24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9******98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建立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依据《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郊)应急整【2022】07号第一条(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觉得给予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陵市郊区财政局,开户行交通银行铜陵分行营业部,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郊区人民政府或者郊区应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生产行政执法人:***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许**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7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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