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造就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9年至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00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55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80万人以上,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努力在职业技能培训的体制、模式上闯出新路,在技工培训的数量、质量上走在全国前列,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全要素生产率。
三、围绕企业和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适应生产经营、技术进步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包括高级工晋升技师、技师晋升高级技师的培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以下称“贫困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经所在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骨干培训机构等可围绕本行业领域工种(项目)为省内中小微等各类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单位培训补贴。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开展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3天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全面推行以企业职工为培养对象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三年培训2万人,按不低于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二)调动重点群体参训积极性。
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 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标准给予支持。
对司法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的戒毒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省级财政根据年度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1200元标准(含技能鉴定费)给予支持。
贫困劳动者参加技能脱贫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对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并开展新技工系统培养的技工院校,按照每生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补助。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并提供培训项目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鼓励各地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及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三)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
实行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国家动态公布的新职业,由各市自主确定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支持各市在省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基础上制定地方补充工种目录。
各市可在省级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重点支持本地急需紧缺工种(项目)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工种(项目)不受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
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扩大到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劳动者在省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由培训机构所在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最多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鼓励各地对贫困劳动者、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减少职业技能培训纸质申报材料,逐步推行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电子签章,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审核。
四、推进公共培训支持政策供给侧改革
(四)加大政策供给力度。
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培育建设一批省级示范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全日制学制教育毕业生人数、培训实训人数,分别按每生1000元、200元标准补助企业。推行以职业院校在校生为培养对象的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不少于2万人。公办职业院校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的可支配业务收入,由学校自主分配,可将一定比例的业务收入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按劳分配给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职工。支持技工院校建设职业技能提升训练基地,实训设施设备向参与培训的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全面开放,仅收取实训耗材成本费用,政府给予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补助。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承担补贴性技能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激励支持。
(五)加强载体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每年认定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40个。根据建设规模、运行水平、地方投入等,给予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最高可达3000万元的补助。支持职业训练院结合实训条件自主调整补贴性技能培训工种(项目),报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对符合省级认定建设标准的,省级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每年认定数量不超过4家。
五、提高培训与评价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六)创新培训内容方式。
加强职业技能、职业素质、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爱国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健康卫生、信用建设、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纳入培训结业考核内容范围。要在各职业(工种)规定的总课时内,安排4至8个课时开展消防、安全、保密、艾滋病预防、非法集资防范等专题教育培训。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等开展职业培训标准体系建设,开发培训教材,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加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大力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产业培训,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具体工种(项目)及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依托安徽职业培训网络大学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推行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线上授课,在线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
(七)完善技能评价体系。
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统筹做好通用工种、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国家对于准入类职业(工种)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面向行业协会、企业、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工作。加强社会化考评员队伍建设,开发一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题库,逐步向社会公布题库资源。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技能评价机构、评价对象等信用监管,完善技能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考核评价,推动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保障工作
(八)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统筹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作用,2019年至2021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各市县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补助。鼓励县级人民政府整合各类培训资金,建立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户。各级税务部门依照税法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九)严格培训资金监管。
依托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确保全省所有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并实现与就业社保、公共信用等信息的共享
比对。优化补贴发放服务,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以及企业、培训机构等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加强专项审计和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动第三方线上线下对培训资金的监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培训资金属地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栏,及时发布国家和我省培训政策,公开培训资金支出情况。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加强培训组织领导。
依托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形成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抓,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等共同参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依托互联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政策推送和解读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等及时熟悉了解,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由两部门适时调整完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