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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1909005M/202209-000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郊区陈瑶湖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郊农工办〔2022〕10号
成文日期: 2022-09-01 发布日期: 2022-09-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1 10:18 来源:陈瑶湖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郊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实施细则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办法》(皖乡振发〔202120号)和《铜陵市乡村振兴局 中共铜陵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铜乡振〔2021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资产范围

第一条 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捐建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属性分类,可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第三条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农田水利、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就业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等。

第五条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户用光伏、危房改造(重建)房屋、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圈舍、农机具等。

第三章 资产确权

第六条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投入到乡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独立实施的,产权确权到村;与市场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股份公司等)合作实施的(包含资产收益),按照资金投入主体进行确权。

第九条 到户类资产,支持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生活条件改善形成的资产等,全部确权到户。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由多个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资金投入占比确权到村;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确权到乡镇;由县级统筹建设实施的,确权到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光伏扶贫集中电站。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后须经县、乡、村三级同步或逐级公示,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十二条 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资产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对本区域内已经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实行分级负责,建立县级、部门、乡镇、村级登记台账,按年度进行汇总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产名称、规模、购建时间、资产原值、资产现值、坐地、建设单位、资产状态、资产属性、资产类别、资产形态、具体形态、移交时间、管护运营单位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

第十四条 到户类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资产登记,只登记资产所有权人,无需登记移交等信息。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同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扶贫项目资产的基础信息、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同时在管理台账和管理系统进行内容更新。

第五章 资产管护

第十六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护,完善运营管护方案,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做好风险防控。实行资产收益扶贫的,可采取委托经营、代理服务、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运行管理;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益性资产,属行业部门、乡镇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乡镇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可通过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公益性岗位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

第十九条 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管护方案确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第六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一条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合作经营等运营模式。开展双招双引,通过合营、合伙、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探索全链条运营模式,强化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盘活用好扶贫项目资产,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扶贫项目资产的,在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自行对资产进行运营管护;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确定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合理确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率、投资回报率、资产收益率等,协商约定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强化履约约束,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第二十四条 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及早预警、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帮扶,督促指导管理主体和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避免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主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如环卫、保洁、保绿、治安、护林、护路等)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受益,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资产收益扶贫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产权所有者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规范处置。

第三十条 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按照村集体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规范开展资产处置,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第九章 责任分工

第三十四条 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加强监管和指导。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第三十五条 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具体做好登记、确权、收益分配、后续运营管护、台账收集整理、信息系统入等工作。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区级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审计部门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切实保障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十九条 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

第四十条 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贪占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后,《郊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