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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0U067252/202206-0016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关于郊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函)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6-01 发布日期: 2022-06-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郊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函)
发布时间:2022-06-01 15:46 来源: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分局区市场局区总工会团委、区妇联

 

为提升全区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现结合郊区实际,制定了《关于郊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72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区卫健委,联系电话:2896841,逾期反馈视为无意见。谢谢!

 

区卫健委

    

202261

 

 

 

 

 

 

 

 

 

 

 

 

 

 

 

 

 

 

 

 

 

 

 

 

 

 

 

 

 

 

 

 

 

 

 

 

 

关于郊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省卫生健康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做好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 号)、市卫健委等十六部门《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卫人口家庭〔202010 号)精神,提升全区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现结合郊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更好的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际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2022 年,在积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人口较密集的乡镇至少建设 1 所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2025 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区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健康管理率、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 95%以上,社区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 50%以上。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托育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坚持以家庭养育照护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照护提供支持。为确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减轻广大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三)规范引领,科学发展。通过制定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开展学术研究、加强从业人员培养等,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区卫健委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产休假政策。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方式和措施,给予 0-3 岁二孩适当的营养补助,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开展就业帮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就业岗位,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2.加强科学育儿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方针,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

(二)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

1.统筹规划建设。要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 年版)规定, 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强托育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2.拓展供应渠道。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但无相关服务设施的,应当逐年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老旧住宅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对妇女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盈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3.鼓励社会参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品牌与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 2 3 岁的幼儿,努力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4.加强单位婴幼儿照护保障能力。发挥工会组织等作用, 结合阳光家园母婴室创建,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与驻地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加大农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各乡镇办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注册登记和备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育机构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育机构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

2.加强行业监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积极推进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建立个人不良记录黑名单和行业终身禁入制度。适时成立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3.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区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的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内部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全过程监管,提升满意度。

5.强化安全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                                                         

6.规范收费管理。 规范托育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加强对托育机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落实政策保障

1.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计划,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人口密集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考虑托育机构建设,限定租赁用途,以优惠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 3 年以上。

2.加大扶持力度。区科经局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区财政要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人口健康基金等公益组织要积极参与、支持普惠性机构工作开展。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项托幼意外保险。

3.加强队伍建设。扩大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引导驻铜院校设立婴幼儿照护专业,培养涉及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引导、鼓励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托育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不断提升在职人员的托育服务水平。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等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4.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落实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6.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加强部门协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郊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对照部门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强化示范引领。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强化考核评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以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覆盖率、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总结评估。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铜陵市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铜陵市郊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铜陵市郊区教育局              铜陵市郊区公安分局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铜陵市郊区财政局

 

 

铜陵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林业)郊区分局

 

 

铜陵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郊区应急管理局

 

 

铜陵市郊区税务分局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郊区总工会           共青团铜陵市郊区委员会

 

铜陵市郊区妇女联合会

202261


附件

 

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

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与业务指导,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做好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 2-3 岁托育服务管理。

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导和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郊区分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规划、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协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区辖区内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协同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点布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