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咨询电话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要素) |
时限 |
主体 |
渠道 |
| 1 |
行政给付类事项 |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
咨询电话:0562-2896842 投诉举报电话:0562-2896840 |
| 2.申请材料 |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 3.受理范围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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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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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咨询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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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
| 2.申请材料 |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
| 3.受理范围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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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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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咨询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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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工伤待遇以及抚恤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 2.申请材料 |
| 3.受理范围及条件 |
| 4.办理流程 |
| 5.咨询投诉渠道 |
| 4 |
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补助、抚恤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
| 2.申请材料 |
| 3.受理范围及条件 |
| 4.办理流程 |
| 5.咨询投诉渠道 |
| 5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2.申请材料 |
| 3.受理范围及条件 |
| 4.办理流程 |
| 5.咨询投诉渠道 |
| 6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2.申请材料 |
| 3.受理范围及条件 |
| 4.办理流程 |
| 5.咨询投诉渠道 |
| 7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 2.申请材料 |
| 3.受理范围及条件 |
| 4.办理流程 |
| 5.咨询投诉渠道 |
| 8 |
无偿献血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