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进行扩面提标,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扶标准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月另增发5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
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市“双提”制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女性对象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年满55周岁的,即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对所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每人每月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50元。另,江北三镇继续沿用原枞阳县“双提”制度,其中55—59周岁的扩面人员按照郊区现标准执行,50—54周岁的扩面人员标准继续按照原枞阳县标准执行。
二、资格确认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扶助及“双提”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办初审;
(4)区卫健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健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进行回访。
奖励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区级确认结果须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布10天。
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
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办和区卫健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同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筹措、管理和发放
1、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与省按1:1的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我区“扩面提标”增加的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家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局、卫健委等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在工商银行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健委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明确专门人员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2、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健委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3、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4、各地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做好新农保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促进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衔接与兼容。鼓励各乡镇办从实际出发,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多种形式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5、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原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