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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设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6冻结事项第37项“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划分标准:
市级: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县级: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行使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6冻结事项第37项“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受理条件: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郊区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标准:
1.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2.工作用房是否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 3.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是否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5.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是否合格; 6.聘用人员是否有资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7.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办理地点:铜陵市铜都大道8699号郊区政府4号楼郊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5-16号(卫健委)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62-2896840
监督投诉方式:0562-2896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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