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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2月3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650元,枞阳县143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市区20元(每人每小时),枞阳县17元(每人每小时)。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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