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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精准扶贫公益金”的管理,确保公益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让捐赠机构和捐赠人放心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我市《关于印发<2018年铜陵市捐赠扶贫公益金募捐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铜工商联〔2018〕15号 )和《关于在全市倡导开展“扶贫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铜民事〔2018〕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准扶贫公益金来源:全市在开展“捐赠扶贫公益金”和“扶贫慈善一日捐”募捐活动中,市直各单位、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企业、社会爱心人士无偿捐赠扶贫款。
第三条 捐赠扶贫公益金全部汇缴市慈善总会捐款专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款核算。
第四条 精准扶贫公益金使用原则
(一)精准扶贫公益金必须用于精准扶贫事业,实行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二)精准扶贫公益金使用,由市扶贫开发局根据我市精准扶贫实际需要提出公益金资金安排,由市精准扶贫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下拨执行;
(三)精准扶贫公益金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精准扶贫公益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对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一安全”突出问题的补助;
(二)用于非贫困村开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公益岗位补助;
(三)用于对全市扶贫济困临时性救助。
第六条 精准扶贫公益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成立市精准扶贫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开发局,统筹资金管理使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建立精准扶贫公益金总账、明细账,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一切收支均通过银行账户结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市精准扶贫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精准扶贫公益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督促整改,属于扣押、
侵占或者贪污精准扶贫公益金应当责令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精准扶贫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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