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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哪些人员?
答: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以上符合条件人员需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薪酬待遇有哪些?
答: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四项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二)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四、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期限有多长?
答: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二次安置条件是什么?
答: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六、公益性开发、人员安置及补贴如何申报和发放?
答:用人单位根据登记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地,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进行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安置及补贴的申请,当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用人单位应将人员名单报县(区)人社部门备案。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申请一次,按季度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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