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司法局局长汪勇就《铜陵市郊区2022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一、记者问:请问这个实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局长答: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扎实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2022年度全区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0件。
二、记者问:请问这个实施方案实施范围是什么?
局长答:(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民事行政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持续推进法律援助提标降槛扩面。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将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上,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到低收入群体。
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6〕46号)确定的“征地拆迁、土地纠纷、环境污染事项、就学就医就业等领域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援助事项”。
4.《铜陵市低收入群体法律援助方案》(铜司〔2008〕28号)文件规定规定的:对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引起离婚的;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城乡居民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土地承包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假劣种子、肥料、农机具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等。
5.《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铜援组〔2015〕2号)等文件规定的:因婚姻家庭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合法权益的;因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因教育、医疗纠纷主张权益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土地纠纷、相邻权、宅基地纠纷、征地拆迁补偿主张民事权益以及农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侵权事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家庭与其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权益保障事项;留守、流动儿童权益受侵害的事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主张合法权益的案件或者以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老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以及农民工、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因申诉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民事或行政裁判、决定的;刑事和解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事项。
7.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各级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规定的刑事诉讼案件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的对象。
4.农民、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
5.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6.持有四级以上(含四级)残疾证的残疾人。
7.防控疫情特殊期间,因从事防疫工作民事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医务人员、人民警察、社区防疫工作者、防疫工作志愿者。
依据铜陵市人民政府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铜援组〔2015〕2号)规定的情形: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部门临时救济的;在工会组织建立有档案的特困职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单亲特殊困难家庭;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押人员,监狱服刑人员因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受委托的人员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详,无法协助核实经济状况,经办案机关、羁押机关书面证明的。
三、记者问:请问这个实施方案实施内容是什么?
局长答:(一)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规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高质量完成2021年度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贯彻落实《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等规定,着力规范案件办理环节,切实加强案件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管,强化法律援助信息化应用,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
(三)加强法律援助管理。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推进法律援助机构援务公开,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工作机制,规范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着力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协调争取政策、指导案件办理、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质量管理、扩大宣传影响等方面作用。
(四)提升法律援助水平。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三台融合发展,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建设,深化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实现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
四、记者问:请问这个实施方案资金保障方面如何?
局长答: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项目资金财政预算1100元/件,省以上和市区按1:1分担。
五、记者问:请问这个实施方案项目管理有哪些?
局长答:(一)健全日常监管机制。项目实施全程实行按月上报、季度通报和重点督促制度,区司法局每月及时报送民生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至区民生办、市司法局汇总,区司法局严把案件审批、案件办结、经费投入、经费支出情况。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将对项目进展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指导督促,按进度完成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各项指标。
(二)健全质量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获得法律援助。严格执行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制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以案卷评查为主,辅之以旁听庭审、回访受援人、优秀案例评选等措施,从案前案中案后强化质量管理,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三)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应全部用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财政、司法局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四)强化考核验收机制。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验收机制。加强社情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完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考核办法及指标,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问这个实施方案保障措施有哪些?
局长答:(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央两办和省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的要求,贯彻落实《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二)优化实施机制。区司法局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所有案件符合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面向社会公众和特殊群体,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宣传,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提供必要法律帮助。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三)规范拨款机制。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规范法律援助经费资金使用管理,要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四)创新宣传引导机制。要加大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形成宣传阵势,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本地媒体、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特别是民生工程网站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和典型案例,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要面向基层困难群体,充分运用多种形式灵活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渠道及联系电话,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利用率。
备注:
解读机关:郊区司法局 解读人: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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