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铜陵市郊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关于财经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预算业务管理
第一条 预算编制
根据铜陵市财政局年度预算整体安排,以当年实际下达的预算为基础,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需要预计下一年度确定增减项目专项,财务统一编制我局下一年度预算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条 预算执行
1.专款专用 严格按照各专项预算资金用途执行专款专用,
禁止在局属独立预算事业单位列支局本级专项费用。
2.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办公室向局长办公会议分别报告并分析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财务决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应当符合适时进度,财务每季度向项目实施科室通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第三条 预算调整
年中确因工作需要新增、调整项目预算事项由相关科室申请,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市财政部门予以新增、调整。
第四条 绩效评价
各实施科室负责其项目预算全程绩效评价事项,财务负责年度整体绩效评价报告工作。
第二章 收入业务管理
第五条 资金收入管理
1.罚没收入 罚没财物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执行,罚没款由被执行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缴款,执行人不得经手现金;
2.专户收入 有关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缴款人直接缴存规定专户;
3.资产处置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完成缴款事项;
4.暂存款 各类质保金、1000元以上的各类暂存款应当通过转账业务缴存市财政局往来总户,代收代支预订报刊等1000元以下的现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缴存市财政局往来总户。
第六条 收到货物管理
接受或采购的固定资产等货物先验收入库,由保管人员负责建立《货物收支存明细账》。
第三章 支出业务管理
第七条 支出审批权限
根据铜陵市郊区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实施分级授权审批;按照业务与财务责任相分离原则,业务部门负责报销费用的真实、有效,财务部门负责报销费用的合法、合规。
报销由财务负责人一支笔签批,财务负责人单独公务活动报销费用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支付方式
1.资金支出 授权支付资金实行公务卡或转账支付,转账收款人账户名应当与票据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一致;
2.捐赠物资支出 接受人是单位的,接受人名称应当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第九条 日常报销费用流程
1.一般流程:报销人员填写报销审批单(含费用清单)→业务分管领导确认真实有效→财务核实(票据真实有效、附件齐全、金额准确、形式符合内容、程序完整)→办公室复核各项费用标准→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出纳复核金额、收款人账户后付款;
2.简易流程:已经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等部门审批或明确规定的事项费用直接凭相关费用支出审批表支付;
3.特别流程:缴纳职工社保经费,根据三方协议网上直接支付,凭税务部门的发票直接报销入账。
第十条 日常报销费用要件
1.购物费用要件清单:商品验收入库单、购物发票、公务卡消费的银联小票、商品明细清单、派出购物计划审批表五项齐全;
2.差旅费费用要件清单:出差有关文件、材料、领导同意出差批示(含公务用车审批单),出差有效票据,公务卡消费的银联小票,住宿小票清单;
3.公务接待费费用要件清单:接待来宾事项的文件(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就餐发票四项齐全,公务卡支付的还需要银联小票;
4.专家费费用要件清单:由业务人经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批确认的专家费用审批表,专家工作委派单,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等聘用专家事由文件材料;
一般劳务费同理,大额劳务费应当开据劳务发票作为报销费用依据。
第十一条 日常报销时限
日常办公用品购物发票,日常差旅费,交通费,三公经费,日常专家检查、授课、评估费用等应当在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事项,不得逾期。
第十二条 差旅费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业务工作联系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范围和标准按照按照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费
经批准私车公用的,根据铜陵市郊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距离不明的以从我局起到目的地百度地图软件标注的距离为标准,两者以上不同地点距离可连线累计相加;
局属事业单位分别根据事业单位车改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公务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由国家行政单位及党群组织或其授权主办的事业单位要求在职职工与本职工作一致的学习、再培训、考试等费用应当报销,外出期间学习考试等费用按照培训费、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奖金津补贴
1.奖金津补贴 对于新录用、调入、转业人员,调出、退休人员《按照工资审批表》确定的在我单位在岗月数占年月数的比例发放,不重不漏。
2.绩效奖励 新录用人员绩效工资按照《工资审批表》确定的预留绩效工资部分月数发放。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
新录用人员领取实习期工资的,以其工资表工资额作为公积金和医疗保险费作为核算基数标准;从外地或本市企业新录用人员领取转正工资的,其工资性收入奖金津补贴部分比照同类相近人员标准执行;从本市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按照其调入时在原单位公积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执行,等到全区统一重新调整标准时,由原单位提供上年度的核算基数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定期聘请符合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我局上年度财务预算、核算、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审查政府采购、工程维修、固定资产、资金收支业务。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或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适用范围
全局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