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冊 长者版 | 无障碍 I 繁体中文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郊区安铜办> 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专题> 就业创业领域> 就业信息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索引号: 3911107/202106-94607 组配分类: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发布机构: 郊区安铜办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 其它
名称: 重点企业有组织调剂就业的支持政策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重点企业有组织调剂就业的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1-05-19 03:00 来源:安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对重点企业有组织调剂就业的支持政策有:

一、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三、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